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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lmsman借鉴新加坡上诉法院近期案例阐述正本提单在海上贸易的重要性

借鉴新加坡上诉法院的 Winson Oil Trading Pte Ltd v United Overseas Bank Ltd案及上诉案 [2025] SGCA 42 ,Leanne Cheng 与 Johnny Lam 分享了其中判决要点及其对海事贸易中正本提单(OBLs)的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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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Helmsman LLC (浩贤律师事务所)分享了新加坡上诉法院 Winson Oil Trading Pte Ltd v United Overseas Bank Ltd案及上诉案 [2025] SGCA 42(“The Maersk Katalin”) 的关键判决要点及其重要意义,并阐述了提单在海事贸易中依然是不可或缺的基石:

“Maersk Katalin”事件涉及石油和船燃贸易中的三种常见做法:(i) 在正本提单 (original bills of lading,简称OBL) 尚未到达销售链下游时,凭保函 (“卸货保函”,即“Discharge LOI”,LOI为letter of indemnity) 卸货;(ii) 通过银行信用证 (letters of credit,简称“L/C”) 为货物销售融资;以及 (iii) 凭保函而非正本提单 (“付款保函”,即“Payment LOI”) 收取信用证项下的款项。虽然,这些做法为行业惯例,但是,正如兴隆贸易有限公司 【Hin Leong Trading (Pte) Ltd】倒闭所表明的那样,当交易对手破产时,基于这些安排的风险分配将会产生重大后果。

MT:本案发生了什么?

兴隆贸易从Winson Oil Trading Pte. Ltd. (“Winson”)购买了 752,870 桶柴油。这批货物装载于货轮“Maersk Princess”上,是一艘隶属于Maersk Tankers Singapore Pte. Ltd. (“Maersk”)的船舶。在抵达卸货港后,应Winson的要求,Maersk在未收到提单的情况下卸下了货物,只收到Winson出具的一份卸货保函(Discharge LOI)。

卸货后,兴隆集团向United Overseas Bank (“UOB”)申请开立涉及66万桶原油的信用证(L/C);当时,UOB并不知道货物已被卸下。根据信用证条款,Winson需向UOB出示以UOB为收款人的提单才能收到货款。但如果无法提供提单,则Winson可以出示其商业发票和付款保函。

在兴隆集团破产后,UOB从Winson处获得了提单,并要求Maersk交付货物。由于Maersk无法交付货物(因为货物已应Winson的要求卸货),UOB随后起诉Maersk错交货物。同时,Winson因曾向Maersk出具卸货保函,而因此与Maersk一起介入此案,对抗UOB 索赔。

MT:新加坡高等法院的判决结果如何?

一审中,高等法院裁定Maersk对错交货物负有责任,并判令Maersk赔偿UOB 3937万美元。

Maersk和Winson提出了四项抗辩,但均被法院驳回。

首先,Maersk/Winson辩称,根据租船合同,Maersk有义务在收到卸货保函(Discharge LOI)后交付货物,而无需出示正本提单(OBL)。法院认为,租船合同条款或保函均不能凌驾于承运人仅在收到提单后才交付货物的基本义务之上。

其次,Maersk/Winson辩称,UOB的行为已授权或批准了卸货,或以其他方式放弃了其权利。法院认定,UOB从未授权或批准在未出示提单的情况下卸货。其中,融资安排和银行惯例不足以构成“同意”。

第三,Maersk/Winson辩称,一旦货物卸给兴隆公司,提单即“失效”,因此,UOB不能依据提单强制执行权利。法院认为,提单并未“失效”,因为,在未出示提单的情况下卸货不属于有效交付。作为提单的合法背书人,UOB根据相关法规获得了诉讼权,可以对承运人Maersk行使该权利。

最后,Maersk/Winson辩称,即使Maersk违反了其义务,UOB的损失也并非由货物错交造成,而是由兴隆集团的财务崩溃造成,因为,即便没有提单,UOB也会授权卸货。不过,法院驳回了“认定错交货物是造成UOB损失的直接原因”这一论点。因为,关于UOB会授权卸货的说法纯属推测。

MT:新加坡上诉法院的判决结果如何?

在上诉中,Maersk和Winson仅辩称,UOB从未获得提单项下的权利,因为UOB并未将提单视为担保,并且,损害赔偿的评估有误。

不过,上诉法院驳回了上述两项论点,并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法院裁定,作为提单的合法持有人,UOB依法自动获得提单项下的权利。UOB是否主观上将提单视为担保并不重要。

关于损害赔偿,问题在于法院应根据“现货价格”(即违约当日的现行市场价格)还是“价差价格”(即一段时间内的平均市场价格)来评估货物的市场价值。对此,法院支持使用“现货价格”来评估错交造成的损失,因为,损失在错交发生时即已确定。

MT:这对银行意味着什么?

“Maersk Katalin”案的判决令人欣慰。因为,法院确认了传统的法律立场仍然适用,如果货物在未出示提单的情况下被卸下,银行作为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可以就货物错交提起诉讼。并且,即使银行还持有其他形式的担保,这些权利仍有效。因此,这凸显了提单仍然是担保体系中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

尤其,相对于英国最近在“Sienna” [2024] 1 Lloyd’s Rep 177中作出的判决,新加坡上诉法院的裁决似乎表明司法立场发生了相反的转变,而令人安心。因为,在“Sienna”案中,承运人成功地为错交索赔进行了辩护,理由是银行即使没有出示提单也会同意卸货,也就是说,卸货并未造成银行的损失。因此,新加坡法院的分析重申了融资银行在提单项下的权利的传统理解,并将“Sienna”案的适用范围限定在该案的具体事实范围内。

MT:这对承运人意味着什么?

该裁决强化了传统的理解,即承运人若在未出示提单的情况下卸货,将需自行承担风险。

同时,承运人也应注意谁签发了卸货保函(Discharge LOI)。在本案中,Maersk对UOB的责任最终由Winson签发的卸货保函予以保障。但如果卸货保函是由兴隆集团签发,则情况截然不同——Maersk将面临风险,因从破产的兴隆集团获得的赔偿有限。

MT:这对贸易商意味着什么?

签发卸货保函(给承运人)和付款保函(给银行)的贸易商必须了解其中存在的风险。向银行出具付款保函(Payment LOI)的卖方通常仍需在收到正本提单(OBL)后将其提供给银行;而向承运人出具卸货保函的贸易商,则最终可能要承担因货物错运而对承运人产生的任何责任。其中,这正是Winson在本案中的处境。

MT:这对行业来说意味着什么?

此案再次印证了提单仍然是海运贸易的基石。承运人在依据卸货保函卸货时必须谨慎,同时,贸易商在签发保函前必须权衡风险,而银行,则可以确信其在提单项下享有的权利依然稳固,因此,提单继续发挥着重要的安全保障作用。

图片来源:Helmsman
发布日期:2026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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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ssel Arrest

悬挂巴拿马旗的散货船“Traverse Antwerp”已被行政司法官扣押

该船于10月16日下午2点24分被扣押,目前停泊在Eastern Bunkering Anchorage B – Grid 5817D,执行扣押令的律师事务所为Titanium Law Chambers LL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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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挂巴拿马旗的散货船“Traverse Antwerp”于周五(10月16日)在新加坡水域被扣押。

该船已被列入新加坡法院系统的行政司法官船舶扣押名单中。

根据该名单,该船是于下午2:24被扣押,执行扣押令的律师事务所为Titanium Law Chambers LLC。目前,该船停泊在东部加油锚地B区(Eastern Bunkering Anchorage B)的Grid 5817D。

名单中并未说明船舶被扣押的具体原因。

图片来源:MarineTraffic / Philippe Guichot
发布日期:2026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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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NG Bunkering

中国石油启动、完成新加坡首单LNG加注作业

此次于10月15日进行的首次作业,是在新加坡海事及港务管理局(MPA)向中国石油国际事业(新加坡)有限公司 颁发LNG船用燃料加注牌照(自9月1日起生效)之后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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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加坡,中国石油国际事业(新加坡)有限公司【PetroChina International (Singapore)】近期完成了首单液化天然气(LNG)加注作业,标志着该公司在新加坡的商业LNG加注业务正式启动。

此前,新加坡海事及港务管理局(MPA)向该公司颁发了LNG船用燃料加注牌照,并自9月1日起生效。

根据该公司的公告,此次作业是于10月15日进行,由该公司租用的LNG加注船“Paolina Consulich”为中远海运旗下两艘船——“贞观口”轮和“汉江口”轮提供了LNG加注服务。

为进行此次作业,该公司优化了资源采购、储运和调度安排,并完成加注船租赁及运营各项准备。

在与中远海运密切合作并遵循MPA指导的前提下,该公司统筹推进燃料供应、船舶调度各项工作并周密制定加注方案,以确保首次作业安全完成。

该公司表示,此次作业进一步深化了其与中远海运在替代性船用燃料领域的合作,并为未来开展常态LNG加注服务积累了实践经验。

接下来,该公司计划加强与重点航运客户的合作,发展液化天然气(LNG)加注供应链及服务能力,并拓展其在新加坡及周边市场的船用LNG燃料业务。

此外,该公司也致力于在亚太地区打造一个多燃料供应枢纽,构建一套集传统船用燃料与多元替代燃料于一体的船用燃料供应体系。

此前,随着中国石油国际事业(新加坡)有限公司在新加坡不断扩大其多燃料加注业务,该公司已从意大利Fratelli Cosulich集团购入了一艘新建甲醇双燃料加注船。

该船在10月16日抵达新加坡裕廊寰宇码头(Jurong Port Universal Terminal)后正式命名为“Vanda Pioneer”,是中国石油国际事业(新加坡)有限公司船队中第三艘加注船。

相关文章: 新加坡:圆融石油等八家公司获颁新的LNG船燃供应许可证
相关文章: 中国石油国际事业新加坡公司购入一艘甲醇双燃料加注船
 
图片来源:中国石油国际事业(新加坡)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6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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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nker Fuel

FLEX Commodities西非实物船用燃料供应业务拓展至多哥

继在纳米比亚开展业务之后,FLEX 实物船用燃料供应业务将扩展至多哥洛美(Lomé),并投入了一艘经 SIRE 认证的供油驳船“MT CHASER”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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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拜船用燃料贸易公司 FLEX Commodities FZCO(简称 FLEX)于周三(10月21日)表示,该公司正在加强其在西非地区的实物船用燃料供应业务;目前,FLEX 已在纳米比亚(Namibia)开展业务,并最近在多哥(Togo)洛美(Lomé)启动了燃料供应服务。

通过自有船用燃料驳船及与当地合作伙伴开展协作,FLEX 正在构建一个区域性供应平台,旨在为在西非沿岸航行的各类船舶提供服务。

继在纳米比亚积累经验后,FLEX 实物船用燃料供应业务将扩展至多哥洛美。在获得多哥海军及相关海事部门的必要批准后,FLEX 目前可在洛美锚地(通常在距离海岸12海里范围内)进行燃料交付。

该业务将由船用燃料驳船“MT CHASER”提供支持;其中,该船已通过 SIRE(船舶检查报告计划)认证,并配备了横滨式(Yokohama)护舷。同时,该船主要供应低硫燃料油(VLSFO)和低硫船用轻柴油(LSMGO),在这方面,FLEX 承诺所供应的燃料均符合相关 ISO 标准。

与运营模式涵盖获批海上交付的纳米比亚业务不同,FLEX 在洛美的业务将在锚地进行。根据当地相关规定,船东或船舶经营人在船舶停靠期间必须指定当地代理机构负责相关事宜。

当下,洛美(Lomé)的船用燃料需求主要来自散货船、油轮和集装箱班轮,以及海上作业船和其他特种船舶。凭借其战略地理位置,FLEX 有望进一步实现其宏大目标,即满足从洛美到阿比让(Abidjan)沿线乃至整个西非海岸(包括加纳近海及阿比让地区)的船舶燃料需求;当然,开展相关业务的前提为获得所需相关许可并具备运营可行性。

在纳米比亚,FLEX Commodities 通过其 SIRE认证供油驳船“MT SPLENDOUR OPAL”(该船配备了帕尔菲格/Palfinger 护舷)供应VLSFO和LSMGO。

而自进入鲸湾港(Walvis Bay)和吕德里茨(Lüderitz)开展业务以来,FLEX 建立了一种灵活的供应模式,既涵盖海上作业,也包括港内避风区域的作业,并具体取决于相关许可、运营要求及天气状况。

FLEX 约 30% 至 35% 的燃料供应是在海上完成(位于距离鲸湾港 50 海里范围内),前提为天气条件适宜,且已获得纳米比亚海事局(Directorate of Maritime Affairs)的官方批准。

而其余约 65% 至 70% 的供应,则在鲸湾港内港界限内的避风区域进行,并已获得纳米比亚港务局(Namport)的相关批准。通过这种双重运营模式,FLEX既确保了服务船舶的灵活性,也兼顾了当地港口的各项要求及实际环境条件。

在纳米比亚,FLEX 服务于多种类型的到港船舶,包括重吊船、特种船舶、油轮、散货船、海上钻井船、钻井平台以及其他有特殊运营需求的船舶。

而随着其在纳米比亚和洛美推进建立实体运营能力,FLEX Commodities 正蓄势待发,准备在西非地区实现进一步增长。

该公司计划通过投入更多的供油驳船扩大其区域业务版图,以拓展地理覆盖范围,并增强其为更多船舶运营商提供服务的能力。

该公司表示:“通过整合专业的海洋资产、进行本地化运营协调,并严控燃料质量,FLEX 旨在构建一个可靠的实体船用燃料供应网络,以服务于这一船舶交通多样化且船用燃料需求不断演变的地区。”

当下,FLEX Commodities 视其西非业务扩张为一项长期承诺,旨在构建可持续的实物供应能力;同时,这一承诺以运营灵活性、稳固的合作伙伴关系以及对客户服务的持续重视为支撑。

相关文章: FLEX Commodities在纳米比亚启动实物船燃供应业务
 
图片来源:FLEX Commodities FZCO
发布日期:2026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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