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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gtze Harmony”案:以对物诉讼方式执行燃油索赔仲裁裁决的实际影响
Helmsman 表示,新加坡高等法院在“Yangtze Harmony”[2026] SGHC 3 一案中确认,法院可以解除此前为了优先进行仲裁而“中止”(stay)的对物诉讼(in rem proceedings)。
在海事法中,对物诉讼的特殊之处,在于索赔对象可以是船舶本身,而非船东个人。因此,船舶可以被扣押并用作此类索赔的担保。
今年早些时候,新加坡高等法院在“Yangtze Harmony”[2026] SGHC 3案中澄清了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法院是否可以解除此前为了优先进行仲裁而“中止”(stay)的对物诉讼(in rem proceedings)。对于这一点,法院现已确认中止令可以解除。这意味着,如果一方在仲裁中胜诉,其之后将可以重新回到法院程序中,将仲裁裁决转化为法院判决,并进一步针对船舶本身或该船经司法出售所得款项执行该裁决。
在这里,跨领域律师事务所Helmsman LLC(浩贤律师事务所)将重点关注“Yangtze Harmony”案判决在对物诉讼中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重要意义:

MT(满航):在新加坡,针对船舶的仲裁索赔通常如何执行?
在海事纠纷中,即使争议最终将通过仲裁解决,索赔人通常也会提起诉讼,要求扣押船舶作为担保。在仲裁结束前,这些诉讼程序会被中止,而索赔,则以以下形式得到保障:(a) 被扣押的船舶;(b) 船舶的出售所得;或 (c) 任何其他形式的担保(例如:银行保函或保险公司的承诺函)。
通常情况下,仲裁裁决仅对裁决中指定的当事人具有强制执行力(即对人强制执行)。如果船东未履行付款义务,裁决胜诉方必须向船东强制执行裁决。因此,“Yangtze Harmony”案判决的意义,在于它允许裁决胜诉方直接向其先前扣押的船舶强制执行裁决(即对物执行)。其中,这对于针对单船公司的案件至关重要,因为,船舶(或其出售所得)可能是唯一可追讨的重要资产。
MT:如果船舶被出售,燃油供应索赔在受偿时的优先顺位处于什么位置?
虽然该判决使强制执行程序更为容易,但,这并不影响出售所得款项的分配顺序。在新加坡,司法拍卖所得款项通常按照优先顺序清偿债权。而优先清偿的债权,包括公费、行政司法官费用和有担保债权。
针对为船舶营运或维护供应的燃油提出索赔,通常会被视为法定海事留置性质债权,其优先顺序最低。因此,船用燃油供应商只能从剩余资金中获得偿付,并必须与其他类似债权人平分剩余款项。还有,在船舶被扣押或出售后,燃油供应商可能才会知道还有哪些优先债权。而如果这些债权数额巨大,则可能几乎将无剩余资金清偿燃油欠款。
MT:船用燃油供应商应如何提高获得偿付的几率?
法院有权在公平的情况下更改优先顺序,但这很少见,而且,也需要提供相关特殊情况的证据。一般情况下,未付燃油欠款的索赔并不符合这一门槛。
虽然“Yangtze Harmony”案的判决明确了仲裁裁决可以作为对物判决执行,但,这并不能保证一定能够收回款项,因为,这其中存在优先权风险。因此,船用燃油供应商尤应在采取诸如船舶扣押等的措施之前,仔细评估在司法拍卖的情况下获得付款的可能性。
图片来源:Helmsman
发布日期:2026年6月17日
Vessel Arrest
悬挂巴拿马旗的散货船“Traverse Antwerp”已被行政司法官扣押
该船于10月16日下午2点24分被扣押,目前停泊在Eastern Bunkering Anchorage B – Grid 5817D,执行扣押令的律师事务所为Titanium Law Chambers LLC。
悬挂巴拿马旗的散货船“Traverse Antwerp”于周五(10月16日)在新加坡水域被扣押。
该船已被列入新加坡法院系统的行政司法官船舶扣押名单中。
根据该名单,该船是于下午2:24被扣押,执行扣押令的律师事务所为Titanium Law Chambers LLC。目前,该船停泊在东部加油锚地B区(Eastern Bunkering Anchorage B)的Grid 5817D。
名单中并未说明船舶被扣押的具体原因。
图片来源:MarineTraffic / Philippe Guichot
发布日期:2026年10月21日
Vessel Arrest
马来西亚:MMEA扣押一艘在霹雳州外海涉嫌非法锚泊的巴拿马籍散货船
船上三名船员:一名34岁的俄罗斯籍船员以及两名分别为33岁和37岁的缅甸籍船员已被带往霹雳州海事总部接受进一步调查。
马来西亚海事执法局(Malaysian Maritime Enforcement Agency,简称MMEA)霹雳州分局近日表示,该局扣押了一艘未经许可擅自锚泊的巴拿马籍散货船。
上周二下午4点左右,该船被发现位于霹雳州(Perak)丹绒伦巴伦巴(Tanjung Lumba-Lumba)西南约23.4海里处。
MMEA霹雳州分局局长、Mohamad Shukri Khotob海事上校表示,该船是通过“海上监视系统”(SWASLA)被发现,随后,相关信息被通报至霹雳州行动中心。
他指出:“根据调查,该船涉嫌违反1952年《商船条例》,存在两项违规行为:未经许可擅自锚泊,以及在进入马来西亚海域时未按规定进行通报。”
船上三名船员:一名34岁的俄罗斯籍船员,以及两名分别为33岁和37岁的缅甸籍船员已被带往MMEA霹雳州总部接受进一步调查。
图片来源:Malaysian Maritime Enforcement Agency
发布日期:2026年10月20日
Vessel Arrest
马来西亚:MMEA扣押一艘涉嫌在霹雳州外海非法锚泊的油轮
调查显示,该油轮由5名船员负责操作,其中包括4名缅甸籍人员(含船长)和1名印度尼西亚籍人员,年龄在34至59岁之间。
马来西亚海事执法局(Malaysian Maritime Enforcement Agency,简称MMEA)在10月17日开展的一次执法行动中,于霹雳州(Perak)海域扣押了一艘未经许可擅自锚泊的油轮。
MMEA雪兰莪州分局局长Mohamad Shukri Khotob海事上校表示,在马六甲海峡执行任务期间,执法人员于下午1时26分在距离霹雳州邦咯岛(Pulau Pangkor)约5.9海里处发现了该油轮。
他指出:“根据调查,该油轮共有5名船员,其中包括4名缅甸籍人员(含船长)和1名印度尼西亚籍人员,年龄在34至59岁之间。”
“进一步的核查发现,该船涉嫌未经授权擅自锚泊,且未能按规定出示与《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LLMC)相关的保险单据。”
目前,该油轮的船长和大管轮已被带往MMEA霹雳州总部协助进一步的调查;同时,与该油轮相关的文件也已被扣押,以采取后续行动。
此案正根据1952年《商船条例》(Merchant Shipping Ordinance 1952)的相关条款进行调查。
图片来源:Malaysian Maritime Enforcement Agency
发布日期:2026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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