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essel Arrest
Helmsman聚焦探讨新加坡船舶扣押案件与船燃供应合同的关系
Maureen Poh、Chloe Chan 和 Tiffany Handjaja 探讨了在新加坡扣押船舶的风险、提出扣押的一般要求,以及根据船燃供应合同价格进行索赔的关联性。
对于无担保债权人而言,针对顽固的对手方,一个颇具威慑力的谈判工具,就是以扣押船舶作为债权担保。而船舶扣押的主要目的,在于为外国或新加坡仲裁裁决,或新加坡法院判决提供有效的担保,以确保索赔人的追偿前景不致因船东资不抵债而落空。然而,船舶扣押并非没有风险。因为,其中潜藏的“法律陷阱”可能导致扣押方因构成错误扣押而需承担责任,并可能被判令向船东赔偿损失。因此,本文将探讨在新加坡扣押船舶的一般法律要求,以及该措施在船燃供应合同价格索赔中的适用性。同时,本文章也简要分析船舶扣押与破产清算制度之间的相互作用,并提示在考虑采取扣押行动时应当特别关注的要点。

MT(满航时报):请问在新加坡扣押船舶有哪些要求?
船舶扣押主要有两个要求。
首先,必须存在符合《1961年新加坡高等法院(海事管辖权)法》(“HCAJA”)第3(1)条所列索赔范围的索赔请求。其中,第3(1)(l)条涵盖了船舶所供应燃料的价格索赔。
其次,索赔人必须遵守第4(4)条的规定,证明:
- 索赔发生时,责任方必须是违规船舶的船东或承租人,或者拥有或控制违规船舶;以及
- 提出索赔时,责任方必须是违规船舶的光船承租人或受益所有人,或者“姊妹船”(下文讨论)的受益所有人。
MT:扣押(1)接收所供应燃油或(2)交付燃油的船舶是否存在风险?
如果燃料供应商希望扣押某艘船舶并索取所供应燃油的价款,则必须确保,在向新加坡法院提起索赔时,有义务向燃料供应商支付款项的一方是该船舶的船东或光船租赁人。
在实践方面,燃油供应通常根据一系列合同进行;其中,燃料供应商可能与船东或光船租赁人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而一个关键的问题,就是船东或光船租赁人是否受燃油供应合同约束。如果没有,则可能难以满足“责任方必须是违规船舶(或姊妹船)的光船租赁人或实际所有人”的要求。
很多时候,为了扣押缔约方以外的其他方所拥有的船舶,索赔人都辩称买方(例如期租租船人)是船东或光船租船人的代理人。不过,这种论点通常很难成立。根据新加坡法律,仅凭船舶接收燃油的行为通常不足以建立必要的合同关系。
此外,在燃油供应合同中,除了接收燃油的船舶外,另一相关船舶就是执行交付的燃料驳船。在新加坡法律框架下,索赔人往往会尝试依赖提单等文件,以扣押燃料驳船。然而,燃料供应商在依赖由燃料驳船船东签发的交付文件时,必须保持格外谨慎。这类文件(例如提单),未必构成运输合同或物权凭证,并可能缺乏支持误交付索赔所需的合同效力。其中,这一点在 The “Luna” and another appeal [2021] SGCA 84 一案中已得到确认。在该案中,Helmsman LLC 成功代表了燃料驳船的船东;其中,相关驳船曾装载由索赔人出售的燃油,但法院最终认定索赔人的法律主张缺乏合同基础。
MT:如果违规船舶已被出售,或者违规船舶不再处于光船租赁状态,该怎么办?
如果违规船舶的船东出售了违规船舶,但保留了对其他船舶(称为“姊妹船”)的所有权,则“姊妹船扣押”将具有相关性。因此,原告可能会扣押姊妹船。
但,扣押姊妹船面临的一个重大障碍是,为了限制责任而设立“一船公司”的常见做法。即使违规船舶的原船东和姊妹船的船东属于关联公司,一般而论,新加坡法院会将这两家公司视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并通常不愿揭开公司面纱。
因此,必须注意涉嫌船舶所有权的任何变动;如果该船舶在光船租赁下运营,也需关注光船租赁是否已经终止或到期。若存在此类风险,索赔人应当首先考虑提出 “对物” (in rem) 起诉,以保障其权利不受后续所有权变更的影响。
MT:如果违规船舶的所有者是一家已申请司法管理或债务偿还安排计划,或正在进行清盘的公司,该怎么办?
在船东或光船租赁人正在进行破产或重组程序的情况下,船舶扣押可能将变得非常复杂。例如,这其中可能涉及暂停令:除非获得法院许可,否则,索赔方不得针对该公司提起任何诉讼。此外,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索赔人应否先寻求法院的许可才能提起对物原始索赔,以及,任何扣押行为是否会被法院视为无担保债权人试图“超越”其他无担保债权人。
总结
船舶扣押存在许多潜在的风险,因此,索赔人必须意识到这一点。虽然,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无需在扣押阶段提供充分的证据,但,还是必须仔细评估确立基础索赔的过程中可能遇到的任何法律与事实障碍。因为,这将帮助尽量减少错误扣押风险,以及因错误扣押导致索赔人/扣押方面临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索求损害赔偿的风险。
相关文章: Helmsman律师事务所详细介绍新加坡石油和航运公司面临倒闭时的破产程序
图片来源:Helmsman
发布日期:2025年8月29日
Vessel Arrest
悬挂巴拿马旗的散货船“Traverse Antwerp”已被行政司法官扣押
该船于10月16日下午2点24分被扣押,目前停泊在Eastern Bunkering Anchorage B – Grid 5817D,执行扣押令的律师事务所为Titanium Law Chambers LLC。
悬挂巴拿马旗的散货船“Traverse Antwerp”于周五(10月16日)在新加坡水域被扣押。
该船已被列入新加坡法院系统的行政司法官船舶扣押名单中。
根据该名单,该船是于下午2:24被扣押,执行扣押令的律师事务所为Titanium Law Chambers LLC。目前,该船停泊在东部加油锚地B区(Eastern Bunkering Anchorage B)的Grid 5817D。
名单中并未说明船舶被扣押的具体原因。
图片来源:MarineTraffic / Philippe Guichot
发布日期:2026年10月21日
Vessel Arrest
马来西亚:MMEA扣押一艘在霹雳州外海涉嫌非法锚泊的巴拿马籍散货船
船上三名船员:一名34岁的俄罗斯籍船员以及两名分别为33岁和37岁的缅甸籍船员已被带往霹雳州海事总部接受进一步调查。
马来西亚海事执法局(Malaysian Maritime Enforcement Agency,简称MMEA)霹雳州分局近日表示,该局扣押了一艘未经许可擅自锚泊的巴拿马籍散货船。
上周二下午4点左右,该船被发现位于霹雳州(Perak)丹绒伦巴伦巴(Tanjung Lumba-Lumba)西南约23.4海里处。
MMEA霹雳州分局局长、Mohamad Shukri Khotob海事上校表示,该船是通过“海上监视系统”(SWASLA)被发现,随后,相关信息被通报至霹雳州行动中心。
他指出:“根据调查,该船涉嫌违反1952年《商船条例》,存在两项违规行为:未经许可擅自锚泊,以及在进入马来西亚海域时未按规定进行通报。”
船上三名船员:一名34岁的俄罗斯籍船员,以及两名分别为33岁和37岁的缅甸籍船员已被带往MMEA霹雳州总部接受进一步调查。
图片来源:Malaysian Maritime Enforcement Agency
发布日期:2026年10月20日
Vessel Arrest
马来西亚:MMEA扣押一艘涉嫌在霹雳州外海非法锚泊的油轮
调查显示,该油轮由5名船员负责操作,其中包括4名缅甸籍人员(含船长)和1名印度尼西亚籍人员,年龄在34至59岁之间。
马来西亚海事执法局(Malaysian Maritime Enforcement Agency,简称MMEA)在10月17日开展的一次执法行动中,于霹雳州(Perak)海域扣押了一艘未经许可擅自锚泊的油轮。
MMEA雪兰莪州分局局长Mohamad Shukri Khotob海事上校表示,在马六甲海峡执行任务期间,执法人员于下午1时26分在距离霹雳州邦咯岛(Pulau Pangkor)约5.9海里处发现了该油轮。
他指出:“根据调查,该油轮共有5名船员,其中包括4名缅甸籍人员(含船长)和1名印度尼西亚籍人员,年龄在34至59岁之间。”
“进一步的核查发现,该船涉嫌未经授权擅自锚泊,且未能按规定出示与《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LLMC)相关的保险单据。”
目前,该油轮的船长和大管轮已被带往MMEA霹雳州总部协助进一步的调查;同时,与该油轮相关的文件也已被扣押,以采取后续行动。
此案正根据1952年《商船条例》(Merchant Shipping Ordinance 1952)的相关条款进行调查。
图片来源:Malaysian Maritime Enforcement Agency
发布日期:2026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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