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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jah & Tann Singapore 律师事务所深入解读具里程碑意义的贸易融资和欺诈案件法庭判决

在新加坡上诉法院一宗涉及一批柴油和一系列背对背销售合同的复杂贸易融资纠纷中,该律师事务所代表China Aviation Oil (Singapore)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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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立杰律师事务所(Rajah & Tann Singapore)通过其航运与国际贸易及争议解决团队成功代表新加坡上诉法院审理的一起重大上诉案中的被告——China Aviation Oil (Singapore) Corp Ltd进行上诉。

其中,这项具里程碑意义的判决为付款意向书中的陈述提供了有益的指导,并强调了商业背景和意图在解释模糊陈述时的重要性:

在海上贸易中,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简称“LC”)是一种重要的付款方式,旨在确保卖方获得付款,并同时为买方通过开证行履行付款义务提供安全的途径。一般情况下,信用证将在相关运输单据,包括正本提单(bill of lading,简称“BL”)】提交后付款,但与此同时,使用保函(letters of indemnity ,简称“LOI”)来促进信用证下的付款,也是一种普遍的做法。其中,在涉及同一批货物通过多个交易方进行连续转售(即“背靠背”交易)的链式合同中,此种做法尤为常见,因为,在此类交易链中,并非每一位卖方都持有运输单据。

那么,在这种信用证(LC)情况下,保函(LOI)的效力是什么?它是否包含向开证行作出的事实陈述?并且,为了提出欺诈索赔,保函(LOI)的内容(包括关于正本提单已背书给开证行的声明)又应如何解释?同时,信用证(LC)的开证行是否承认其将不再控制货物的交付,而这一点,又是否影响提单背书的时间性?以上这些,都是上诉法院在 Banque de Commerce et de Placements SA, DIFC Branch and another v China Aviation Oil (Singapore) Corp Ltd [2025] SGCA 33 案中面临的问题。

本案的上诉人(Appellant)是一份信用证(LC)的开证行,其中,该信用证项下的付款已支付给被上诉人(Respondent),而被上诉人,则是一连串背靠背交易中的其中一涉及方。同时,付款是基于被上诉人提交的保函(LOI)而作出,而非基于提交相关的正本运输单据。在该保函中,被上诉人保证了运输单据(包括已背书的BL)的存在、真实性及有效性。然而,当预期的应收款未能实现(原因是涉案货物事实上已被出售予另一方)时,上诉人遂以欺诈为由对被上诉人提出索赔,主张保函中的陈述构成了欺诈性虚假陈述。

之后,上诉法院裁定支持被上诉人,认为保函(LOI)中的陈述既不虚假,也非出于欺诈目的作出。法院认为,该陈述不应被字面理解为在提交保函时,提单(BL)已背书转让给上诉人,而应结合具体情境解释为:正本提单虽已签发,但当时尚未取得或背书给银行,同时,被上诉人已承诺在收到提单后会将其背书给银行。

换句话说,这也意味着,提单背书的时间不再具有关键性的时效约束。

因此,本判决为链式合同中保函(LOI)陈述的解释、模糊陈述情况下的欺诈评估以及贸易融资欺诈法的适用性提供了指导。

在本案中,新加坡立杰律师事务所(Rajah & Tann Singapore LLP)的律师Toh Kian Sing SC、Nathanael Lin、Marcus Chiang、Tan Zhi Rui及Muhammad Salihin bin Mohd Zahrin成功代表被上诉人进行了上诉。

注:Rajah & Tan Singapore 所撰写、包含案件背景的完整文章可在此处阅读。

图片来源:Manifold Times
发布日期:2025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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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ding up

新加坡:船燃供应公司Sea Hub Energy子公司将自愿清盘

在2月12日举行的特别股东大会上,Sea Hub Energy Pte Ltd子公司Sea Hub Tankers Pte Ltd已通过多项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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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加坡政府宪报周二(2月24日)刊登的公告,船燃供应公司Sea Hub Energy Pte Ltd的子公司Sea Hub Tankers Pte Ltd在2月12日举行的特别股东大会上通过了多项决议。

其中,会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特别决议

  • 该公司将根据《2018年破产、重组和解散法》第160(1)(b)条进入债权人自愿清盘程序,并委任Tan Wei Cheong和Lim Loo Khoon(均来自Deloitte Singapore SR&T Restructuring Services Pte Ltd,地址:6 Shenton Way, OUE Downtown 2, #33-00 Singapore 068809)为联合及多个清盘人(清盘人),以负责清盘事宜。
  • 清盘人有权行使《2018年破产、重组和解散法》赋予他们的全部或任何权力。

《满航》(Manifold Times)此前曾报道,Sea Hub Energy的董事提交了一份法定声明(SD),称该公司因负债而无法继续经营。

在法定声明中,董事Lim Seet Huat和Ang Heng Lye表示,公司及其债权人的会议已定于2024年4月5日,即法定声明提交日期后的一个月内举行。

2021年6月,新加坡共和国国家法院判处Ang Heng Lye 35个月监禁,罪名是他在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期间意图并参与篡改了新加坡燃料运输船“Southernpec 6”轮和“Southernpec 7”轮上的质量流量计量(MFM)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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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 Drew Beamer
发布日期:2026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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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ding up

新加坡:ANR Shipping (S) Pte Ltd 债权人会议已定

会议将于3月30日上午11点30分在9 Raffles Place, #08-04 Republic Plaza, Singapore 048619举行,并将通过Zoom平台以视频会议形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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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加坡政府宪报周一(2月23日)发布的公告,ANR Shipping (S) Pte Ltd的清盘人已组织召开债权人会议。

ANR Shipping网站显示,ANR Shipping (S) Pte Ltd隶属于ANR集团。而该集团提供的服务,包括船舶租赁、拖船和驳船服务。

公司债权人会议将于3月30日上午11:30在9 Raffles Place, #08-04 Republic Plaza, Singapore 048619举行,并将通过Zoom平台以视频会议形式进行。

会议议程如下:

  • 向债权人提交一份账目,说明清盘过程及提供账目解释;
  • 如有需要,委任一个监察委员会;
  • 批准账目报表、最终结算费用拨备、向法院申请解除清盘人职务以及解散公司。
  • 委任律师协助清盘人;
  • 决议根据《破产、重组和解散法》(2018 年第 40 号)第 195(2) 条销毁公司及清盘人持有的与公司事务相关的账簿、文件和资料;以及
  • 其他事项

参与视频会议:

根据律政部关于召开会议的立法规定,债权人可使用 Zoom 视频会议软件参会,并于会议召开前 48 小时通过电子邮件将委托书发送至会议主席邮箱 valerie@donhoassociates.com。同时,参会者也可将问题连同委托书一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主席。

清盘人详情如下:

Mr. Don M Ho / Mr. David Ho
Joint & Several Liquidators
Appointed by the Court
Licensed Insolvency Practitioners
c/o DHA+ pac, UEN No. 201318941R
Public Accountants & Chartered Accountants Singapore,
Corporate Advisory & Recoveries
9 Raffles Place, #08-04 Republic Plaza, Singapore 048619
Tel: 6532 0320

注:

如需在会议上投票,您的债权证明必须在会议通知中规定的投票时间前至少48小时提交至9 Raffles Place, #08-04 Republic Plaza, Singapore 048619(电话:6532 0320);又或者,也可以将代理表格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 valerie@donhoassociate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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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Pixabay 的Jo_Johnston
发布日期:2026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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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ime

新加坡:两艘涉非法交易MGO的拖轮上共11名男子遭警方逮捕

2月22日,警察海岸卫队人员在新加坡Selat Pauh附近海域逮捕了一艘新加坡注册拖轮和一艘外国注册拖轮上的船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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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警察部队(Singapore Police Force,简称SPF)于周日(2月22日)逮捕了11名涉嫌参与非法船用轻柴油(MGO)交易、年龄介于32岁至58岁的男子。

凌晨1点38分左右,警察海岸卫队人员在新加坡Selat Pauh附近海域逮捕了一艘新加坡注册拖轮和一艘外国注册拖轮上的船员。

新加坡警察部队表示:“初步调查显示,一艘新加坡注册拖轮上的四名船员涉嫌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挪用了价值约5000新元的船用轻柴油。”

据称,这些船用轻柴油原本计划非法出售给一艘外国注册拖轮上的七名船员,以谋取个人经济利益。

其中,上述新加坡注册拖轮上的四名船员因犯下雇员刑事失信罪,而将于2026年2月23日被控违反1871年《刑法》第408(1)条,最高可判处15年监禁并处以罚款。

同时,上述外国注册拖轮上犯下企图不诚实接收赃物罪的七名船员将于2026年2月23日被控违反1871年《刑法》第411(1)条和第511条,最高可判处5年监禁、处以罚款或两者并罚。

新加坡警察部队补充道:“警方将严正看待在新加坡水域进行的非法船用轻柴油交易。当局将继续开展执法与安保检查,以防范、遏制和侦查此类在新加坡水域进行的非法活动。”

图片来源:新加坡警察部队
发布日期:2026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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